產品詳情
東莞市儀器計量費用,扭力板手校準機構
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是經中國合格評定認可委員會(英文簡稱:CNAS)認可,認可編號:L3170,專門為企業(yè)提供儀器校準儀器校驗、儀器檢測的第三方正規(guī)校準機構,所出報告均符合ISO/IEC17025:2005儀器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能力的要求。
本公司總部設在東莞,2015年3月佛山順德成立分公司.服務范圍有佛山儀器校準、中山儀器校準、廣州儀器校準、珠海儀器校準、東莞儀器校準、深圳儀器校準、惠州儀器校準.世通儀器校準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,實驗室占地面積5000平米,專業(yè)儀器校準設備1000余套,可校準項目700余項.
東莞市儀器校準機構收費依據-校準計量方法-用途東莞儀器校準機構收費依據-校準計量方法-用途.
技監(jiān)局法發(fā)[1991]323號
國務院各有關部、委、局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技術(標準計量)局、物價局(委員會)、財政廳(局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頒布實施以來,我國的計量工作得到了較快的發(fā)展。計量工作的加強和計量技術的進步,促進了生產、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(fā)展,保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,維護了和人民的利益。為加強計量收費管理,我們制定了全國統一的計量收費標準,現發(fā)給你們,并就計量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,申請計量器具,建立計量標準考核,計量,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、樣機試驗,制造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,應按規(guī)定繳納費用。收費標準由技術、物價局、財政部制定。
計量測試和計量器具修理的收費標準,應按提供服務所需的實際支出,由省級技術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物價、財政部門核定。
接此通知后,各地應對計量收費進行一次檢查清理。凡與本《通知》規(guī)定不符的計量收費,一律廢止。
二、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機構是機構。為補充財政撥款的不足,保證計量業(yè)務工作的正常開展,計量機構可本著不盈利的原則收費,以收回部分成本,財政有撥款的,在核定收費時應相應扣除。各計量機構應嚴格按標準收費,正確使用資金。
承擔強制和其他、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,也應按上述原則收費。
三、本《通知》規(guī)定的計量收費為最高收費標準,各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技術、物價、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,在不高于本《通知》規(guī)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,制定本地區(qū)的計量收費標準,并報技術、物價局、財政部備案。
經濟特區(qū)的計量收費標準經省級技術、物價、財政部門同意后,可由經濟特區(qū)的技術、物價、財政部門自行制定。
對國外及港、澳地區(qū)的計量收費,按實際成本(即收費標準的二倍)收取。
四、計量機構如利用被檢單位的設備、人員進行時,應相應減少收費。
五、新增計量器具的收費標準,由省級技術部門比照類同計量器具收費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,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。
六、計量收費抵減檢測成本后如有結余,應用于彌補撥付購置計量器具測試手段(包括計量儀器、設備所需資金不足和撥付事業(yè)費的不足)。
在保障完善計量檢測手段的基礎上,財政部門可視收費數額的情況,商同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,將用于上述開支的多余部分,抵減財政部門事業(yè)費撥款。各項收費應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管理。
七、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計量機構,承擔強制和其他、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,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,并使用當地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。
八、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收費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,并按規(guī)定將收入的使用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決算,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。
九、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講師機構及承擔強制和其他、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,應嚴格執(zhí)行上述規(guī)定,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,提高收費標準。對違反規(guī)定的,各級物價檢查部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查處。
廣東省計量收費的有關規(guī)定
一、經的計量器具,無論合格與否,被單位均應繳納費。經不合格的計量器具,如由機構進行修理,已收取修理費的,再次不得收取費。
二、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的,被單位應提供滿足所需要的場所、環(huán)境條件、交通運輸工具、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,并負擔人員的差旅費、設備運輸費、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(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)。
三、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沒有不可抗拒原因,而不按計量機構安排的周期計劃送檢的,機構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20%的費。
四、已列入周期計劃的計量器具,機構拖延當地計量行政部門規(guī)定的期限,送檢單位有權要求及時安排,并免繳部分或全部費。
(一)拖延1-15個工作日免繳30%的費;
(二)拖延16-25個工作日免繳50%的費;
(三)拖延25個工作日以上免繳全部費;
(四)拖期70個工作日以上,按收費標準的2倍賠償送檢單位;
(五)需要修理的計量器具,修理時間由雙方協商,不受期限限制;
(六)機構因不可抗拒原因,未能按期完成,經有關部門審查屬實,不受以上有關規(guī)定限制,但應及時通知送檢單位。
五、送檢單位要求出具規(guī)定以外的檢測數據,經機構同意,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20%的費。
六、收費中包括證書費。丟失證書要求補發(fā)的,應書面提出申請并經原機構核實后可予以補發(fā)。由于補發(fā)證書中的相關內容和數據等,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資料,核實、計算數據,故要收取手續(xù)費,手續(xù)費標準為150元。
七、送檢單位應自收到機構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費,并領取計量器具。逾期不領取者每日按收費標準的2%加收保管費;超過60日每日按收費標準的4%加收保管費;超過6個月不領取者,按無主處理。
八、仲裁收費按不超過計量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。校準和測試收費由機構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雙方協商議定。